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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321634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4〕43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9-01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安排部署,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全省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有关要求,现将《陕西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 日

 

陕西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安排部署,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全省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依法从事内河水路运输的陕西籍营运船舶,在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间(细则实施期间)进行报废更新。

二、补贴范围

(一)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陕西省内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新建船舶应当为陕西省内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三、补贴标准

(一)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二)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各市交通运输局已统筹使用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四、工作流程

(一)船舶拆解

1.细则实施期间,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2.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对申请人及船舶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运输厅,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填报的报废更新船舶名称、申报资金等内容应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各市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5.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转下至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通知申请人并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6.船舶拆解前,船籍港所在地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市交通运输局指派2名工作人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在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个环节至少各拍摄1张照片(照片上应包含现场监督人员,待拆解船舶应当显示船名信息),附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中。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现场监督人员应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7.船舶拆解完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按程序及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新建

1.船舶新建完工后,申请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还须提供对应拆解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2.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对申请人及船舶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金额计算是 否准确等,严格审核新建船舶是否符合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要求、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要求等,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运输厅,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填报的报废更新船舶名称、申报资金等内容应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各市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5.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转下至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及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船舶所有人。

五、监督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

(二)船籍港所在地的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

(三)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四)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做好本地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和下达方面的支持,协调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要求参与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相关信息审核、拆船现场监督等工作;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实施进度情况。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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